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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鲁南宫斗”看企业传承之痛

    作者:陈宝娟律师、陈天宇

     

    近日,随着一份判决书的曝光,旷日持久的鲁南制药股权纠纷案或终尘埃落定。这份由东加勒比最高法院作出的长达84页判决书精彩程度堪比小说,法官在这份判决中细数了鲁南制药各方势力为了争夺创始人留给其独女的股权份额而在数年间实施的各种阴谋和阳谋,法官更在判决中直言受托律师背信弃义,最终确认了赵氏之女为系争股权的权利人。

    该案信息因涉富人家的八卦并及对律师的非议而一时轰动喧嚣。鲁南制药作为百亿大厂,其股权争夺标的巨大,在激烈的股权争夺中充满了各方的精心算计,可谓用尽商业和法律手段,从现任董事长到受托律师都卷入其中,各方角力堪比“宫斗”;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甚至将该案收录为商事教学案例,其中的复杂程度可见一斑。

    鲁南制药的“宫斗丑闻”体现的不仅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问题,其中涉及的层层股权代持公司架构嵌套家族信托等问题实质上也反映了企业家在进行代际传承时的痛点,财富传承难二代接班难等都是企业家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而该案曲折离奇的过程也将这些痛点展现得淋漓尽致。捋清企业传承中的这些“坑”对企业家、法律人们日后进行事前风险管控都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案件始末

    从判决书所反映的事实经过看,鲁南制药创始人赵志全2002年被诊断出患有癌症,2014年11月8日去世。90年代,为让鲁南制药享受中外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赵志全委托海外公司代持了25.7%的股权,之后该股权交由国内一线某知名律所合伙人王某夫妇在美国设立的凯伦公司,再交由该律师家属魏某(美籍)的安德森公司代持。

    但在2017年,王律师拿出一份《代持协议》声称赵龙及其母亲不是该代持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所代持的股份与赵龙无关,“企图”吞并“托孤”股权。

    但是,法院却从股权收购款的资金来源上推断,凯伦公司2001年所受让的鲁南制药的股份,实际上全是由赵志全用薪资资金自掏腰包购买的,因此赵志全是凯伦公司所拥有的鲁南制药25.7%股权的最终受益人。

    赵志龙去世前曾数次指示律师王某及其妻子魏某,表示将自己所持有的安德森的股权及该公司名下财产全都转让独生女赵龙,也授权女儿赵龙行使“赵氏信托”下的所有权利,对这些协议赵志全、律师夫妇和独生女三方都签过字。

    在赵志全去世后,律师夫妇却设立新公司转让安德森公司的股权,而赵龙对此一无所知。律师夫妇在2017年还向鲁南制药公司高管发表声明告知赵龙及其母亲都不是安德森公司的股东。

    虽然各方为了争夺该股权“骚操作”不断,但从判决结果看,法院最终认为鲁南制药创始人赵志全之女赵龙一直实际拥有信托基金所代持的鲁南制药25.7%股权、为公司大股东,而赵志全生前“托孤”的王某律师夫妇通过设立公司、信托方式,企图将赵龙应持有的股权转走,则严重违反了信托条款,鲁南制药对案涉股权没有所有权。但是,目前有关股权被两家香港公司分持,该两家香港公司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抑或系与王某夫妇、安德森公司恶意串通,如何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实现权利也将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需要说明是:对上述“案情”,虽有东加勒比最高法院判决书认定,但该判决书是否属于最终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究竟是否是真实事实(笔者注意到王某夫妇向有关部门出具的报告),所涉股权究竟是赵志龙个人出资并享有还是属于当时鲁南制药管理层人员乃至全体员工,东加勒比最高法院的判决书能否被中国法院及作为企业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督局等承认、能否被香港地区法院(因现持股权方系香港公司)承认,都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一、财富传承关键是靠谱的“人”?

    从判决书反映的事件经过来看,赵氏之女之所以在维权道路上艰辛曲折,不仅是因为在信托计划上遭遇了受托人似乎蓄意违法的“黑天鹅”事件,还遭遇了受托人与其他第三方恶意串通,以及公司元老派的打压【注:值得大家关注此点,此中存在企业家如何与初创合作团队、老臣们利益平衡,并不仅仅是老臣们眼红、心黑】,如此种种的因素相互叠加才使得其险失股权。

    在该案中,律师王某无疑是夺权大戏的关键性人物。法官在判决书中通过对事件前因后果的逻辑分析,指出列数王某通过设立公司、信托等方式,“企图”吞并股权等严重违反信托条款的行为,甚至在判决书中对其如此评价:“掌握中美两国不同法系的制度,深谙律师之道,但却屡屡作出违背法律或职业道德之事!他和他的妻子完全缺乏正直......”

    王某作为国内知名律所的合伙人,其所作所为对于律师行业而言无疑是一个丑闻,不少网友评论甚至将其个人的违法行为引申到对整个律师行业的信任危机。笔者及周边法律人也均认为,虽然有关事实尚未全部清晰,仍需要“让子弹飞一会儿”,但作为受托律师,未能妥善帮助处理解决有关股权事宜并至卷入纷争、诉讼,说明其处事行为、能力及价值观等均存在问题。

    然而,必须指出:任何行业均存在不良之徒,不能因为个人个案而抹杀整个行业。事实上,在改革开放、法制及法治建设以来,律师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绝大多数的律师并非唯利是图,而是努力心血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着力推进促进中国社会向民主、正义方向发展,已经成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公正的不可或缺重要力量。

    笔者经历中,曾有一名对律师有着相当误解和偏见的法官,在其亲属受到不当侵害后,他首先寻找的就是专业实力、为人正直的律师;在事件得到圆满解决后,他感慨了此前对律师的误解及律师职业的重要等。

    无论在诉讼还是非诉事务中,律师的行为都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正因于此,我国《律师法》对于律师的职业行为和职业道德做出了高标准的规定。如,第四十八条第3款规定:“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由相应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处罚;第四十九条第5款规定:“接受对方当事人财务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除由相应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外,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除了法律严格要求律师对自身的执业行为必须自律外,若遇人不淑,发生与本案类似的律师疑似违背忠诚义务、串通他人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向律所投诉、向行政监管部门举报或者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如此案中,当事人就通过向涉事律师所在律所投诉以及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了自己的权利,过程虽然曲折,但法院最终查明了事实、支持了原告诉请。

    总而言之,不能因为一只烂水蜜桃就认为所有的水蜜桃都不再味美,更不能因噎废食而否定律师们及律师行业的历史功业和现实成绩。

    从本次事件中我们也看到,在财富传承的过程中,财税、法律将是一个需要系统性筹划的问题,律师的参与确实是不可或缺的。选任一名专业且值得信赖的律师对于财富的顺利传承至关重要。当事人不仅应当考察受托律师个人的专业素养,还应考虑受托律师事务所的声名及团队合作、内控机制等,更应当在事前做好必要风险管控,以AB角的方式加有另聘律师、律所予以审核或制约。再厉害的律师只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圭臬、切实以当事人利益为重才能真正实现当事人的预期目标,也实现律师的职业宗旨及律师必要的约定利益;否则,律师心术不正、能力越强----必须承认如此情形永远是极少数,对当事人来说则可能越是灾难。

     

    二、企业传承为何如此艰难?

    鲁南制药股权纠纷归根结底是在创业者向第二代继承人传承基业的过程中产生的危机,人们常说“创富难,守富更难”,其中心酸在本案中皆有体现。

    赵志全作为鲁南制药的创始人,以“自有资金”投资昆仑BVI并实际控制着鲁南制药25.7%的股份(注:如上所述,究竟是赵氏个人还是全体管理层人员或全部员工,本文暂不能评述,相信通过更严格的资金走向溯源而能够查清;但目前在形式角度,赵氏是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成为最大的股东,掌握公司的控制权。然而其于2002年查出癌症后,不得不面临女儿尚小、自己却时日无多的困境。赵志全深知冒然让尚在读大学的女儿接手公司必然难以服众,且女儿尚不具备管理公司的能力,因此利用家族信托架构将公司的控制权和收益权分割,确保女儿在适当的时间能够接受公司就成了赵志全不得不选择的权宜之计。应当讲,赵氏如此决定确是正确的选择和处理方式。

    无独有偶,被誉为香港四大家族之一的郑裕彤家族,也曾遭遇类似的企业传承窘境。1989年,香港新世界发展集团创始人郑裕彤决定将家族企业管理权交给刚从美国留学归来的儿子郑家纯。令人没想到的是,郑家纯对家族企业实施的一系列改革,遭遇老功臣们的不满,企业内部矛盾一度被激化。郑裕彤见势不妙,只能免掉郑家纯的企业掌门人位置,自己重出江湖。直到2012年,郑裕彤认为儿子在管理技巧相当成熟,才放心又将家族企业交给他打理。

    对于创一代而言,一家企业代表的不仅是财富,更是他们毕生心血的凝结,因此,如何平稳地让自己的家族成员和后代接替自己将事业延续便成了极为重要解决的问题。一家企业的成功必然离不开人的因素,无法掌控公司管理层的创二代空降只会引发公司内部斗争。从鲁南制药多年来因夺权引起的一系列诉讼可以看到,公司本身在传承过程中也深受其害。赵志全之所以选择以家族信托而非遗嘱继承的方式将权利过度给独女,其实也是早有这方面的考虑:家族信托在平衡公司元老和亲族利益方面对他而言不失为一个好选择。只不过赵先生似所托非人,使得女儿在继承的路上几经坎坷,好在目的虽然迟到但最终得以实现。

     

    三、家族信托是否值得信赖?

    鲁南制药股权纠纷案之所以看起来错综复杂,一个代持协议和两个家族信托是争议的关键环节。从判决书上看,2001年3月,鲁南制药与昆仑美国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其代持鲁南制药部分股份。截至2011年7月19日,赵志全持有昆仑BVI公司100%股权,昆仑BVI公司持有安德森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而安德森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鲁南制药25.7%股权以及另外4家公司各25%股权。同在2011年7月,赵志全和王律师之妻魏某签订信托协议,设立“赵氏信托”,该信托是可撤销信托,由昆仑BVI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并由魏某担任受托人,信托财产是安德森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上述5家公司的股权。

     

     

    2016年,王律师又新设立了恒德公司,他的妻子魏某作为委托人设立“榕树信托”,指定新成立的恒德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负责管理嘉德公司持有的安德森投资有限公司90%股权,原始受益人包括赵龙以及律师王某的女儿。

    至此,王律师夫妇通过两个信托的嵌套将自己的女儿也变成了受益人,并且由王某担任保护人(Protector),这意味着王某可以随时增加或者减少受益人,赵氏之女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

    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家族信托不可靠呢?

    其实不然。从赵志全委托魏某设立“赵氏信托”所采用的架构就可以看出,赵先生本身对于信托不甚了解,却听信了王某夫妇一家之言。从现有披露事实看,该信托在设计之初就存在明显的风险:

    其一,作为用于财富传承的工具,该信托将委托人和受益人均设为昆仑BVI公司,而没有体现赵志全和其女赵龙;

    其二,该信托以魏某这一自然人为受托人,虽然我国法律允许自然人担任受托人,但在实践中更多的是由专业信托机构担任,非亲属自然人集权利于一身就不可避免地增加了道德风险;

    其三,由于代持协议的存在,该股权信托的股权结构过于复杂不够清晰,这也导致日后发生争议时法院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困难重重。

    由此可见,一个信托的设立能否实现其信托目的,与其架构设计密切相关。“赵氏信托”若从设计之初就以赵志全为委托人,以赵龙为受益人,以昆仑BVI公司股权为信托资产,同时找一个专业信托公司来担任受托人,并设置好权力制衡安排,就能避免所涉股份被轻易转移。

    信托本身就主要源于遗产所涉税务筹划(俗称“避税”),至今已历几百年,是一个在国内外都已经运用很成熟也很灵活的商业和法律工具。只是,如果委托人对信托完全不了解、又被有心人利用,受托人等就可能在信托设立之初就埋下陷阱。因此,企业家等财富人士采取信托方式,作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时就需要对信托的基本制度和运作规律有了解,并建立良好的信托结构。

    随着家族信托的发展日趋成熟,信托不仅可以承担财富传承的功能,同时也具有节税避税、财产安全隔离和家族文化延续等功能,此也已经是公认和累累实践。

     

    案例1:龙光集团家族信托

    2013年5月15日,纪凯婷通过在根西岛注册成立的信托公司Kei Family United Limited,成立了一项家族信托。2013年5月15日,该信托公司收购英属维京群岛控股公司的全部权益。信托公司是一家由Brock Nominees Limited及Tenby Nominees Limited各自拥有50%股权的公司,而其代表于根西岛注册成立的公司Credit Suisee Trust Limited(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持有信托公司的股份。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包括纪凯婷及其家庭成员(不包括纪女士的父亲纪海鹏)。纪凯婷为家族信托的托管人及受益人,该信托的设立是为持有纪凯婷及其家庭成员(不包括纪海鹏)于上市公司的权益。家族信托拥有信托公司的全部权益,而信托公司则持有英属维京群岛控股公司的全部权益。由此,在家族信托充分隔离的基础上,再通过离岸公司实现另一层隔离,可以说是将风险和税负的合理规避运用到了极致。

    案例2:默多克的家族信托

    世界传媒大亨默多克通过GCM信托公司设立并运作家族信托。默多克家族持有新闻集团近40%的拥有投票权的股票,其中超过38.4%的股票由默多克家族信托基金持有,受益权人是默多克的六个子女。默多克与前两任妻子的四个子女是这个信托的监管人,拥有对新闻集团的投票权;而默多克与第三任妻子邓文迪的两个女儿仅享有受益权而无投票权。这样,新闻集团的控制权,就牢牢掌握在默多克家族的手中。在默多克与邓文迪离婚案中,邓文迪只分得2000万美元资产,与默多克134亿美元总资产相比简直就是九牛一毛,离婚之事丝毫未影响新闻集团的资产和运营。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现行各国企业信息的公开化,如上案例中的信托方式及所涉人员、企业信息都系能够通过公开方式查询。但在更精妙的信托架构中,有关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则能够隐名、成为“隐身亿万富翁”。

    现实中,很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个人资产和企业资产并不能清晰划分,当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时,企业家个人资产往往也成了债务追偿对象;如果企业家或其子女发生婚姻变故时,家庭财富及企业资产、企业管理亦将面临重大的变故。而家族信托的防火墙功能够使有关财产安全隔离,因为信托财产是独立的,其所有权、控制权与受益权严格区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隔离。因此,通过设置信托,委托人的任何变故,都不会影响家族信托财产的存续与受益人的受益权。也正于此,国内的富豪也纷纷寻求家族信托的庇护,如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及妻子张欣、玖龙纸业董事长张茵、龙湖地产董事长吴亚军等,均是通过在海外设立信托基金来实现家族利益最大化;遍查上市公司的公告,采取信托方式设置股权的比例相当高额。

     

    结语

    鲁南制药的“宫斗”大戏可能还未最终落幕,但该事件所反映出的企业传承中的问题也远未解决。家族信托本是家族传承中一个可堪大用的工具,可惜工具无善恶,人性有忠奸。信托,始于信任,终于托付,但最开始的信任是否能完成最后的托付,往往是不确定的。与其寄希望于人性的光明、道德的高尚,不如辅以法律的制约;与其将传承的希望寄托于对某个人的信任之上,不如利用法律和规则,通过完善的架构设计和平衡的权限设置以实现家族创立者最初的目标,让信托始于信任、基于制衡、终于托付,实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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