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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舟律师姚静以荣获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
近日,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于苏州召开,本次年会主题为“民法典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法舟律师姚静以撰写的《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研究——兼议〈民法典〉第274条的适用》一文荣获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并受到表彰。
(图片来源:吴言微语 公众号)
受大会邀请,姚静以律师作为本次年会的八位研讨报告人之一,向受邀参会的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及嘉宾作了以《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研究》为主题的研讨报告,获得与会嘉宾的广泛肯定。
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年会是省内颇具影响力的法律专业讨论活动,也是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指导的重要平台,历年来吸引了诸多省内高校、法院检察院系统及法律共同体人士参与,集结了大量优秀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本年度活动中,法舟律师姚静以作为唯一获奖并作报告发言的律师行业人员,体现了年轻律师立足专业、勤于钻研的专业态度,也体现了法舟律师坚持专业化道路、致力打造专业化服务团队、不断增进专业知识水平及理论研究深度的能力与决心。
附:《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研究——兼议〈民法典〉第274条的适用》文章摘要 由于“公建配套”仅能界定相关设施的规划用途,并不直接决定设施的权属,而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通常系开发商投资建设,因此,公建配套设施如果要归小区业主(或其他主体)所有,仅可能基于以下理由:第一,法律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由开发商与业主约定归业主所有或赠与给业主;第三,由开发商出售给业主。对此,不宜将会所、小区超市、幼儿园等常见争议的公建配套设施理解为《民法典》第274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从《民法典》物权编的现有规定无法解读出公建配套设施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结论。此外,如果仅从“成本分摊”的确权方式出发,来探讨公建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以及该权利在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流转问题,则并不能很好地解释法律赋予开发商基于自身合理商业利益而拥有的自主定价权利。因此,应当关注住宅小区商品房售价形成机制的差异,明确“成本分摊”的权属认定逻辑应当限定为仅在案涉小区商品房售价系核定形成的情况下才具可适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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